我市《办法》以《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福建省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实施细则》(闽数字办〔2019〕12号)等文件为依据,通过对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中涉及的申报评审、建设管理、验收管理、运维管理等四个关键环节进行规范管理,明确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和各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对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信息化建设项目方案申报、评审、监管和项目验收制度,填补我市这方面的制度空白,促进信息化项目建设健康有序推进。
一、在统筹建设方面。《办法》采用“规划—申报审批—建设—验收—运维”的全生命周期审批立项,避免“分散建设”“重复建设”等问题。如每年在第四季度,由市大数据管理局、财政局联合征集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建设,对同类信息化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建设。
二、在项目审批方面。《办法》兼顾提升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行政资源、简化冗余环节。提出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在申请预算前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备案,国家或省上统筹建设的项目在采购前进行报备;总投资50万以上(含50万)100万以下的,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专家评审;总投资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委托专业资质机构编制可研报告进行专家评审。
三、在数据共享方面。《办法》参照《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附件模板格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验收材料编制提纲,特别是验收材料编制提纲,增加了市财政局的“项目绩效报告”指标。同时,《办法》要求项目建成后,要做好信息登记和数据汇聚工作,否则,将削减或不予安排新建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资金,实现数据共享和监管,促进数据产权高效聚集,为下一步发展数据要素交易打下基础。
四、在监管服务方面。《办法》增加市大数据管理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等职能,在立项前严格核定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在项目建设中期向发改委、财政局报告项目招投标、建设进度、监理月报、概算控制和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等情况,在项目建成后进行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实现全过程指导和监管服务,确保项目健康有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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